Article 25

In force

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和公共交通所需的供电设施提供电源保障。

供电企业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通知后应当采取疏导、管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