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环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对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分别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