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3 监督管理Article 58In force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Article 5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