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对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三)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被举报、投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