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对下列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