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塑料袋等垃圾,临街商户、住户乱倒污水;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违规刻画、涂写、张贴;

(五)在公共绿化地带种植蔬菜、饲养家禽,损坏草坪、树木;

(六)占用或者堵塞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和消防应急通道;

(七)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八)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行驶;

(九)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向车外抛掷物品;

(十一)在公共楼道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堆放杂物;

(十二)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其他产生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影响周围环境;

(十三)携带犬只出户不系牵犬绳,不清理犬便;

(十四)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对其他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