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支持相关所有人、管理人利用公园、广场和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等具有展示条件的公共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为襄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周。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