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刘秀传说、三国传说、黑暗传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襄阳花鼓戏、越调、老河口丝弦、锣鼓艺术、唢呐艺术、老河口木版年画、程河柳编、高跷花鼓、襄河道坠子等传统戏剧、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曲艺和杂技;
(三)枣阳粗布制作技艺、熊银匠手工银器制作技艺、襄阳大头菜腌制技艺、七星镇痛膏制作技艺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穿天节、汉江石赏石习俗等民俗;
(五)玄门太极功夫、卧龙吴氏舞狮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