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