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群的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保护其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文物古迹及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