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4 保护措施Article 28In force在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建设活动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1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