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文物等有关部门及时勘验,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认为先予保护对象的,应当采取保护现场、设置标志等先予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已采取先予保护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列入保护名录;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解除先予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