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