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养犬人应当自首次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并持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养犬的,应当携犬并持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智能犬只识别牌,根据自愿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智能犬只识别牌和电子识别标识成本费用由养犬人承担;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