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建立电子档案,查处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参与养犬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置狂犬和疑似狂犬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