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黑土地边界,建立黑土地档案和数据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等;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黑土地监测站(点),监督黑土地土壤环境和数量、质量变化情况,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以及采取农艺、生物和工程等措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等;

(三)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更新改造防护林,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等;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黑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定黑土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涉及黑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

(五)水主管部门对黑土地中的坡耕地、风蚀沙化地、侵蚀沟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以及黑土地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营造植物保护带等;

(六)财政主管部门落实黑土地保护经费投入,拨付黑土地保护奖励、补贴和补偿资金等。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