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工作体制:

(一)建立健全田长制。建立县(市)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承包者的田长制。田长制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黑土地保护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督查制。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督查制度,将督查结果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和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