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设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厕所、停车泊位、无障碍设施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文体场馆、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在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