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连续的密闭围挡,不具备条件设置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二)对施工现场的车辆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冲洗等抑尘措施,对其他裸露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车辆出入口还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三)实施土石方、基础施工、拆除、爆破、破碎、机械剔凿、材料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或者其他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的,配备并使用降尘防尘装置;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外脚手架和工地围墙除配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自动喷雾系统;公路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公路破损路面应当及时覆盖或者修复;
(六)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建筑土石方、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无法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目防尘网覆盖等抑尘措施;清运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器具或者管道运输,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撒。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