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物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矿石、建筑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未正常运行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