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筑垃圾的消纳、利用场地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对出入口进行硬化;

(二)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三)作业区配备并使用降尘防尘装置,产生扬尘的工序采取湿法作业或者降尘措施;

(四)闲置超过一个月或者消纳达到设计标高的作业区域采取恢复绿化植被及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的,自停止使用之日起进行绿化或者采取铺装等防尘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