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期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不具有燃气经营资质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燃气或气瓶。

(三)使用无充装标签、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

(四)加热气瓶、倾倒燃气残液、拆装瓶阀等附件或者利用气瓶倒装燃气。

(五)擅自切断、关闭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六)在安装燃气计量装置、燃气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居住、办公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气完毕,不及时关闭灶前阀;长期闲置的,不关闭表前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关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