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燃气用户室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入户抢修。燃气用户拒不配合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时,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