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旅行社及其分社和服务网点牌匾名称应当与其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涉及许可(备案)事项的,应当在许可(备案)范围内从事招徕、咨询活动,不得以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票务中心等与登记注册不一致的名称进行宣传和经营,不得在经营场所、网站、同业间、自媒体等宣传超出许可(备案)范围的旅游线路产品,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应当按照导游服务内容全额支付团队旅游的接待和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旅行社可以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