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保护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维护旅游投资者、经营者和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绿色、健康、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会议,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功能提升、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游客招徕和品牌创建奖励、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行业纾困等方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