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