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倾倒、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八)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九)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