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流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排放的废水、产生的矿渣等,应当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承担。

流域内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