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同时依法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表;

(三)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四)预算草案中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表;

(五)政府债务余额和限额情况表、政府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的专项资金支出表;

(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

(十)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