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以及新开垦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济林: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二)小(二)型以上水库周边、赣江及其二级以上支流和东江及其一级支流两岸山坡的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山坡的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四)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进行取土、挖砂、采石或者堆放废弃固体物的,生产建设单位事后应当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