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