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