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苗族医药、医术的传承与发展。对以师承方式学习苗族医药、医术,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医效较好的苗族医药从业人员,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认证、培训、考试或者考核等程序,合格后确认其为苗族医药专长医师,允许其在本县范围内对经批准的诊疗科目进行执业,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临床疗效好、执业规范的苗族医药专长医师,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培训考核程序可以确认其乡村医生资格,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苗族医药诊疗项目符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纳入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