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运营秩序、污损设施的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