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发展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轨道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轨道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共建共治的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治理体系,倡导轨道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轨道交通沿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应急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