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营;

(二)故意阻碍列车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驾驶室、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攀爬、跨越或者钻越围墙、栏杆、护栏、护网、站台门、验票机、列车等;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进站、乘车;

(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九)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前项所列的物品;

(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