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运营秩序、污损设施的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乞讨、拾荒、卖艺、使用电子设备等外放声音,躺卧、踩踏座席;
(三)在列车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除外);
(四)携带猫、犬等宠物(工作状态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除外)、畜禽等活体动物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设备等物品进站、乘车;
(五)骑行平衡车、自行车、电动车(符合安检规定的残疾人助力车除外),使用滑板、溜冰鞋;
(六)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广告摄制,或者进行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
(七)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八)在车站、列车内揽客拉客、无故滞留;
(九)擅自堆放杂物;
(十)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广告宣传等设施设备;
(十一)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环境卫生、运营秩序、污损设施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陪护下安全进站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