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事项,并在运营服务中全面履行承诺;

(二)对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四)设置乘车、通行、安全、消防、疏散等引导标识和消防、防汛、防爆、监控、报警、救援等器材、设备,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

(五)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及时告知安全运输注意事项;

(六)落实公共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八)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九)做好失物招领服务,公示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推进手机应用软件、互联网等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式的运用,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举报等便捷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