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其空间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广告等活动,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监督。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方案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等相关规定。土地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

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结构不可分割、工程必须统一实施的项目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

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