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器、生产或者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传感器等自动监测设备以及配套辅助设施;监控平台是指建立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通讯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等软件和设备。
对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建设安装
(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建设安装的。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监测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点位选择、安装位置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符合国家相关仪器质量要求,并符合省有关技术规范;
(四)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与监控平台稳定联网。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运行维护
排污单位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人员、设备。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承担运行维护工作。
委托运行维护的,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共同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监控因子的完整性、可追溯性负责。
(一)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以及其他监控设施,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
(三)通过稀释排放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五)通过擅自变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点位,私自移动自动监测设施等手段伪造数据的;
(六)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全过程质量控制手段,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故障维修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重新组织验收。
监督管理
(一)组织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要求;
(二)负责监控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定期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
(三)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记录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数据应用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综合分析数据可以作为市、区县人民政府采取管控措施的依据。
(一)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时,按照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合规判定条款确认;
(二)排污单位标记的异常数据,在标记的时间段内生产设施运行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
(三)排污单位依据国家、省监测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修约补遗的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以及建设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或者未定期开展比对检测并提交报告的;
(三)未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的;
(四)自动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传输率低于规定标准的;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生故障,未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六)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执法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不合格的;
(七)其他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一)未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Chapter 8附则
(一)运行参数是指反映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包括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分布式控制系统采集的各类数据以及记录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的关键数据;
(二)有效传输率是指上传到监控平台的有效数据(小时值)占应传数据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