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督机制,将年取用水量达到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规模的用水单位纳入重点用水单位名录,进行重点监控。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节约用水工作的需要,建立县级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