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批。

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