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以及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设。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数据管理、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等单位具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