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政策,为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便利,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本市参加中考、高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