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南京公安微警务平台登记来我市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