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道路与铁路并行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在靠近铁路的道路路侧设置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与高速铁路并行的,应当提高防护设施安全防撞等级。
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道路建设在后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铁路建设在后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按照规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管理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