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险和符合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合理安排休息、休养。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参加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贴,并对直接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聘和岗位晋升上予以适当倾斜;对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抚恤。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