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防控。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相关措施,协助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志愿者、居民村民等,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管控、居家健康观察管理、健康提示等工作,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