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判断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与级别、传染病的类别等,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省、市、县人民政府接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决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省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

挥机构,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