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省、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之间人员、信息、资源互通和监督监管相互制约的医防协同机制。

省疾控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县疾控机构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疾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报送、密切接触者排查管理等工作,向疾控机构提供确诊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例诊断、实验室检测、疾病救治等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